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| ||||||||||
序号 |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案件名称 |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|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| 法定代表人姓名 | 主要违法事实 |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|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|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 备注 |
桂药监化稽罚〔2023〕4号 | 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谷精草(批号:190301)案 | 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| 91450300355841503E | 卢玉鼎 | 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谷精草(批号:190301)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“禁止生产(包括配制,下同)、销售假药。”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 2015年修订)第七十三条“生产、销售假药的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,并责令停产、停业整顿;情节严重的,吊销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或者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,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。”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 1、没收库存成品及留样共计9.85kg谷精草(批号:190301 );2、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( ¥240.00 ) ; 3、并处违法生产假药谷精草(批号:190301)货值金额壹千陆佰参拾贰元整( ¥1632.00)三点五倍罚款计伍千染佰壹拾贰元整((¥5712.00 ) 。 |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5年修正)第七十三条的规定,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谷精草(批号:190301)的违法行为,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 1、没收库存成品及留样共计9.85kg谷精草(批号:190301); 2、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(¥240.00); 3、并处违法生产假药谷精草(批号:190301)货值金额壹仟陆佰叁拾贰元整(¥1632.00)三点五倍罚款计伍仟柒佰壹拾贰元整(¥5712.00)。 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玖佰伍拾贰元整(¥5952.00)。 |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 | |||
相关附件:桂药监生稽罚〔2023〕4号-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(公示版).pdf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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