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| ||||||||||
序号 |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案件名称 |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|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| 法定代表人姓名 | 主要违法事实 |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|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|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 备注 |
1 | 桂药监生罚〔2023〕9号 | 广西玉林市珍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柴胡(北柴胡)(批号200401)案 | 广西玉林市珍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| 91450900MA5KE9CD8C | 张增 | 广西玉林市珍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柴胡(北柴胡)(批号200401)[性状]项为“外表皮灰黄色,具明显深纵皱纹,支根痕少。切面略显纤维性,皮部较厚,呈黑棕色环;木部淡黄色。质柔软。气香,较浓郁”结果不符合规定。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生产柴胡(北柴胡)(批号200401)392.70kg(其中0.50kg为留样数量,0.20kg为成品检验数量),违法所得为13957.91元。该批次柴胡(北柴胡)的货值金额73092.26元。 |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 1.没收生产销售假药柴胡(北柴胡)(批号:200401)违法所得壹万叁仟玖佰伍拾柒元玖角壹分(¥13957.91); 2.并处生产销售假药柴胡(北柴胡)(批号:200401)货值金额(73092.26元,不足十万元的,按十万元计算)的3.5倍罚款,即叁拾伍万元整(¥350000.00)。 以上罚没款合计:叁拾陆万叁仟玖佰伍拾柒元玖角壹分(¥363957.91) |
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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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附件:桂药监生罚〔2023〕9号-广西玉林市珍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(公示版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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